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助辦法

更新日期:2009/06/08 12:30

為協助家庭暴力被害人於創傷復原後,能盡速就業或創業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5月22日公布施行「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助辦法」,依據該辦法第2條規定,凡20歲以上,65歲以下的家庭暴力被害人,得申請政府辦理之創業貸款補助,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核貸後,由該機構代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利息補貼,利息補貼以新台幣100萬元貸款額度為限,貸款人前3年不須負擔利息,第4年起負擔年息百分之一點五,補貼期間最長7年,申貸者辦理時應備齊各創業貸款所需文件,並檢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開立的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,向承貸金融機構辦理。

這 項方案所指稱的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所規範之不法侵害行為、騷擾、跟蹤等家庭成員,是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所規定之配偶(前配偶)、同居、 家屬、直系血親姻親及4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及旁係姻親,凡符合上述條件,且經責任通報單位通報有案者,如因申請是項方案利息補貼需開立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 證明文件者,得直接洽詢花蓮縣政府社會處社工科本項業務承辦人員劉小姐,聯絡電話:03-8227171轉392。

(2009/6/8 下午 12:30:29 林文玲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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