智障男尬投籃 半月賭輸36萬
2009/05/26 04:09
〔記者黃良傑、侯千絹/屏東報導〕投籃競技靠技術,輸掉逾36萬,不構成施用詐術!
梁姓男子被控強邀郭姓智障男飆罰球,不到半個月,郭竟慘輸36萬5000元,郭父憤而報警指弱智兒遭詐欺,檢察官調查發現,被害人長達8年未鑑輔,況且投籃比賽各有輸贏,不起訴被告。
檢察官認為投籃能否成功與技術熟練與否有關,相較於賭博有所不同,不論告訴人主動參與比賽或受到被告利誘影響,都不能斷然證明被告施用詐術。
郭父報警指兒子(22歲)領有殘障手冊,89年6月曾鑑輔為中度智能障礙,被告梁男(24歲)自97年1月中旬起至2月上旬,每天下午4時許強邀他兒子到萬丹鄉某國小籃球場比賽投籃賭錢,每人每次投10球,投進較多的人獲勝。
比賽規則第1場勝者贏100元、第2場勝贏200元、第3場400元,依此類推,越到後面場次賠的錢越多,輸贏真的「殺很大」。
告訴人若輸球,被告即提議再賽一場,輸者須支付雙倍金額,郭竟一直輸球,不到半個月已積欠被告達36萬5000元,被告要求每月清償2000至4000元不等,不按時還債就出言恐嚇「要找人來向你要」,令郭心生畏懼。
被告否認恐嚇與詐欺,供稱不知告訴人是中度障能障礙者,比賽投籃都是告訴人提議,只要知道他在打球,就會過來要求比投籃賭錢,還強調2人比賽投籃各有輸贏。
屏檢調查郭的殘障手冊,距投籃賭錢時間長達8年,並未經後續鑑定,且畢業於高職夜間部,並非就讀啟智或特殊班級,因告訴人外表看起來與常人無異,採信被告說詞。
此外,告訴人偵訊時能清楚了解訊問內容,也能明確描述比賽規則,顯見對外界事物仍有判斷能力,難以指證被告利用精神耗弱下設局詐騙。檢察官還認為,「找人向你要」等語不能被認定有恐嚇意味,告訴人害怕應源自家人知悉後恐遭責罵。
屏東縣府社會處表示,依中華民國智障者協會智能障礙分級與鑑定標準,中度智能不足指成年後心理年齡介於6歲至未滿9歲間,於他人監護指導下僅可部分自理簡單生活,或者,於他人庇護下可從事非技術性工作,但無獨立自謀生活能力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