飛利浦等獨占光電技術 被罰350萬不等



更新日期:2009/10/28 13:35

公平會今天就飛利浦公司、新力公司和太陽誘電公司等不當維持授權金價格,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案,重新作出決議,處飛利浦350萬元罰鍰、新力公司100萬元罰鍰、太陽誘電公司50萬元罰鍰。如果被處分人不服,可以提出訴願。(陳鳳如報導)

 

 

公平會表示,飛利浦、新力和太陽誘電公司,在民國88年到90年初,全球CD-R光碟片市場規模已經大幅成長和市場供需顯著變更情況下,拒絕被授權人請求調 整權利金的計算方式,同時,飛利浦等公司和被授權人洽談簽訂CD-R光碟片技術授權協議契約,對相關授權契約標的的內容、範圍和專利的有效期限等重要交易 資訊,也沒有完全揭露,並禁止廠商提專利有效性異議等濫用市場優勢地位行為,已經違反禁止濫用獨占規定。公平會發言人周雅淑說,「我們認為他有以不當的維 持價格跟濫用市場優勢地位,構成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二款、第四款的違反。」

 

 

這起案件公平會原本在民國九十年就作出決議處分,認為飛利浦等三家公司涉及聯合行為和獨占,不過,被處分人和公平會打行政訴訟,公平會在最高法院判決後,依照判決意旨重新作處分,罰鍰金額也降低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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