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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留現場 迫女口交狼判3年
更新日期:
2009/06/05 04:09
〔記者傅潮標/苗栗報導〕苗栗縣頭份鎮34歲男子魏慶昌,以幫忙介紹工作為由,誘騙一名失業急於謀職的女子到某國小,然後脅迫在廁所內為他口交得逞,被害人報警將他查獲,魏嫌否認犯案,警方採集被害人吐在現場的精液,送請刑事局鑑定,證實DNA型別與魏嫌相符,案經檢方起訴,苗栗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判處他有期徒刑3年。
警採集被害人吐在現場精液
警方調查,97年9月26日深夜11點,魏慶昌打電話邀約被害人到某國小,謊稱可以幫她介紹工作,被害人涉世未深,不疑有詐赴約,未料魏見四下無人,勒住被害人頸部,強迫在廁所內為他口交,被害人反抗時頸部與手、腳受傷。
魏慶昌逞慾後逃離現場,被害人報警將他查獲,魏否認犯案,警方根據被害人指述,在現場找到她吐出的精液,採證送驗,終讓魏俯首認罪。
法官在判決書中指魏的行為造成被害人心理恐懼與傷害,危害社會治安,判刑3年。頭份警分局偵查隊長林育旺提醒婦女預防約會強暴,不宜深夜單獨赴約,地點勿選擇偏僻無人的場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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